表面上严厉打击、实际上宽大处理贪腐分子

时间: 2014-11-01 14:19:04
栏目: 新闻短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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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【星火评论】将明确的“5千元、5万元、10万元等具体数额”替换成笼统、模糊的“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”,无疑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无形地大幅提高贪污腐败的量刑标准,减轻对贪腐分子的惩罚。按照现在10万元的标准,几乎所有的贪污犯的犯罪额都是数额特别巨大,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严重触犯了官僚集团的整体利益,包括这些立法人员,所以他们才要迫不及待地修改刑法,提高量刑标准。 10万元等具体数额也还方便群众监督,却被替换成“数额巨大”,那么贪污数额大不大、如何量刑就完全由官僚集团自己说了算,完全没有了客观标准,留给官僚集团内部各派系讨价还价的余地。可见,法律根本上还是为统治阶级自己服务的。   【新闻】 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修改刑法,拟删除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5千元、5万元、10万元等具体数额,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、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,相应规定三档刑罚。  现行《刑法》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 (一)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(二)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(三)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,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,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,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。索贿的从重处罚。